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太原噴砂機有限公司、李紹煥、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謝清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太原噴砂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煥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31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