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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何佳蓉

  • 當事人
    大太原噴砂機有限公司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太原噴砂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煥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31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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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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