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9號
- 原告
-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翔
- 訴訟代理人
- 徐婼眉
- 訴訟代理人
- 王惇信
- 被告
-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吉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就工程結算金額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