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法定清算人、柯麥可、羅佑珍、陳冠廷、蔡諭璋
- 原告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 柯麥可 羅佑珍 陳冠廷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建字第35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萬7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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