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蔡諭璋、法定清算人、柯麥可、羅佑珍、陳冠廷
- 原告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350號 原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 柯麥可 羅佑珍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建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就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萬45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僅判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萬717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按此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漏未駁回原告其餘之訴暨其餘假執行之聲請,本院前揭判決既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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