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59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本元
- 被告
-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景琮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計新台幣(下同)1530萬1753元及利息(見本院司促卷第7-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0萬17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6728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4萬6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