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6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同林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延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億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羽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0,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5,11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