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7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基隆市立暖暖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單益章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吳啟孝律師(即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000 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5,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