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75號
- 上訴人
-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景
- 被上訴人
- 台灣蒂升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7,287元【計算式:40萬7,287元+35萬元=75萬7,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