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忠景、台灣蒂升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陳志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被 上訴人 台灣蒂升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7,287元【計算式 :40萬7,287元+35萬元=75萬7,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萬2,3 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