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瓏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珮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羅伯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瓏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宸 被上訴人 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伯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萬3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萬54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