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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銓鋐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孔瑛
被告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1年12月27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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