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王芝楓
- 被上訴人
- 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 被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 被上訴人
- 聯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元超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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