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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王芝楓
被上訴人
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被上訴人
聯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超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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