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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王芝楓
被告
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被告
聯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超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告
正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8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11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選任朱健興律師於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為被告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已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本院收據可稽(見113年度聲字第597號卷第3頁),嗣經本院核定朱健興律師為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2萬2000元,是原告溢繳8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開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費8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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