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王芝楓
- 被告
- 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 被告
- 聯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元超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律師
- 被告
- 正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元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8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11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選任朱健興律師於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為被告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已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本院收據可稽(見113年度聲字第597號卷第3頁),嗣經本院核定朱健興律師為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2萬2000元,是原告溢繳8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開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費8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