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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雷詠婷

  • 被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詠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基俊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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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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