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雷詠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詠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基俊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