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何基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基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