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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徐秀碧即昇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仲
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律師
被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萬信昭

孫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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