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徐秀碧即昇達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徐秀碧即昇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仲 吳謹斌律師 被 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義 訴訟代理人 萬信昭 孫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