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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盧集義

  • 原告
    陳彥亨
  • 被告
    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翌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陳彥亨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集義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追加被告 趙翌翔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證據應再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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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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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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