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陳彥亨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被告
- 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集義
- 訴訟代理人
- 江皇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趙翌翔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證據應再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有證據應再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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