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盧集義
- 原告陳彥亨
- 被告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翌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陳彥亨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集義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追加被告 趙翌翔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證據應再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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