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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陳彥亨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告
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集義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趙翌翔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證據應再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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