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3號
- 反訴原告
- 即本訴被告
- 百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豪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鴻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本訴原告
- 石家豪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佳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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