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百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陳彥豪、石家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3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百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