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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江雄)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宜璇律師
被告
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103年10月14日訂立工程合約第29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頁),則依兩造之合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第一審之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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