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江雄)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吳宜璇律師 被 告 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森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103年10月14日訂立工程合約第29條約定雙方 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頁),則依兩造之合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第一審之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