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鄭光遠
- 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萬3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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