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黃仕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 萬9,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65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