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郭幼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聰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奕平律師
- 被上訴人
- 鋼管建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士捷
- 訴訟代理人
- 李采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