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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匡偉張庭嘉何佳蓉

上訴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被上訴人
鋼管建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士捷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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