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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5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賴錦華賴淑萍李桂英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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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奕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豊鈞等人間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1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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