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91號 抗 告 人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朝杰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112年度司票字第1802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更正為附表二所示;理由欄第二點全部刪除。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中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 定。查抗告人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下稱忽必烈公司)已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決議解散並選任鄭朝杰為清算人,於112年5月26日申請為解散登記,經新北市政府以112年6月1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42612號函准許後,忽必烈公司之清算人迄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11月15日新北院 英民科字第37665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7頁、本院卷 第35頁),復經本院調取忽必烈公司登記案卷宗(其卷宗節本之影本見外置影卷)核閱屬實。是依前揭規定,忽必烈公司於清算完結前,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本件應以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鄭朝杰為其法定代理人。原裁定將原股東鄭宏源、楊美慧一併列載為忽必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屬贅列,先予敘明。 二、次按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前 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伊執有抗告人二人及鄭宏源共同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付款地 在伊公司事務所,利息自發票日起按附表三「年息」欄所示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如附表三「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請求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節,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及授權書為證(見原審卷第15頁、第17頁),原審經形式審查後認屬有效之本票而准予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於抗告狀表明忽必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朝杰一人外,僅泛稱渠等皆不服原裁定等語,並未具體指明對原裁定不服之理由,自112年9月19日提起本件抗告後,迄今遲未補提抗告理由,本院自無從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裁定有如主文欄第3項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併予更正, 以省勞費。另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既無理由,本件即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其抗告效力不及於未抗告之其餘共同發票人鄭宏源,自毋庸將之併列為抗告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一: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鄭朝杰 住○○市○○區○○○路000號5樓 鄭宏源 住○○市○○區○○○路000號5樓 楊美慧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附表二: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鄭朝杰 住○○市○○區○○○路000號5樓 附表三: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1 15,000,000元 7,902,645元 109年2月12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5月15日 3.40% 2 4,000,000元 3,138,585元 110年6月16日 112年5月18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5月18日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