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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9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方祥鴻陳筠諼陳裕涵

抗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理人
李慶良
相對人
錦樺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聖才
相對人
楊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二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原記載到期日 (即原裁定認定之到期日) 改寫後到期日 (即本院認定之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1 91,000,000元 25,000,000元 111年5月31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5月22日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68%   8,042,769元     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7.95%   30,738,997元     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95%   10,199,130元     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45%   1,755,607元     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7.95%   4,632,601元     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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