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603號
- 聲請人
-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間聲請再審事件(112年度聲再字第21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人對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