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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60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世芳蕭如儀陳威帆

聲請人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間聲請再審事件(112年度聲再字第21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人對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蕭如儀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60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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