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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68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曾育祺

聲請人
蘇哲緯
聲請人
胡宸維
共同代理人
謝政義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誠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26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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