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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世芳姚水文吳佳樺

112年度救字第4772至4787號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如附表B欄所示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B欄所示之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再審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足見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A) 聲請再審事件案號(B) 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C) 1 112年度救字第4772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64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004號 2 112年度救字第4773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65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005號 3 112年度救字第4774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66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006號 4 112年度救字第4775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67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007號 5 112年度救字第4776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68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008號 6 112年度救字第4777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69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009號 7 112年度救字第4778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0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010號 8 112年度救字第4779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1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3011號 9 112年度救字第4780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2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救字第3463號 10 112年度救字第4781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3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救字第3464號 11 112年度救字第4782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4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救字第3465號 12 112年度救字第4783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5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救字第3466號 13 112年度救字第4784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6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救字第3467號 14 112年度救字第4785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7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救字第3468號 15 112年度救字第4786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8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救字第3469號 16 112年度救字第4787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4179號 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救字第347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772至478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