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玲玉曾育祺梁夢迪

如附表「本件案號」欄所示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之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固泛稱再審相對人對其請求精神補償費未有異議,即表示同意該請求,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難謂無勝訴之望,故原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云云。然核其聲請再審意旨,與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斯時聲請訴訟救助之聲請再審事件顯無勝訴之望而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等理由無涉,且再審聲請人未指摘與該等裁定內容相關之具體事由,難認再審聲請人已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件案號 原確定裁定 1 111年度聲再字第3004號 111年度救字第257號 2 111年度聲再字第3005號 111年度救字第258號 3 111年度聲再字第3006號 111年度救字第259號 4 111年度聲再字第3007號 111年度救字第260號 5 111年度聲再字第3008號 111年度救字第261號 6 111年度聲再字第3009號 111年度救字第262號 7 111年度聲再字第3010號 111年度救字第263號 8 111年度聲再字第3011號 111年度救字第26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