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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7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李詩雄
監護人
李惠鳳
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松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112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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