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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8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王志生
相對人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相對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相對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卷第9至13頁),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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