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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6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楊承翰

  • 當事人
    王志生杰昌工程有限公司天漢工程有限公司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殷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80號 聲 請 人 王志生 相 對 人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相 對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相 對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 調字第28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此觀聲請人本案之民事起訴狀甚明(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89號卷第9至13頁 ),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亦難遽論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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