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6199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即張文麗)
- 相對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孚達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112年度聲再字第550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5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112年度聲再字第5506號再審事件),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該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再審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