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淑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麗如間112年度智字第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反訴部分關於確認兩造間合作契 約書之法律關係不存在、返還印章及開業執照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關於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92萬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2,987萬4,000元(計算式:300萬元+165萬 元+165萬元+165萬元+2,192萬4,000元=2,987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萬2,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