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美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薇旭、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景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24號 原 告 美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薇旭 被 告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新台幣( 下同)3,000元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依兩造商標權移轉契約約定,偕同辦理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商標權之移轉登記程序,而此等商標權移轉契約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3,000元外,尚須補繳14,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