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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杜慧玲

原 告
林文政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 告
達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劍朗
被 告
吳翊瑋
被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113.12.03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林品君律師
董瑜絹律師(114.7.18 終止委任)
被 告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娟
被 告
邱明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凱達律師
郭庭佑律師
追加被告
鍾奕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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