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3號
- 原 告
- 林文政
- 訴訟代理人
- 邵允亮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倍豪律師
- 被 告
- 達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劍朗
- 被 告
- 吳翊瑋
- 被 告
-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宇
- 訴訟代理人
- 戴智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童雯眴律師(113.12.03解除委任)
- 複代理人
- 林品君律師
- 董瑜絹律師(114.7.18 終止委任)
- 被 告
-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娟
- 被 告
- 邱明輝
- 上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陳凱達律師
- 郭庭佑律師
- 追加被告
- 鍾奕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