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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林文政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告
達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劍朗
被告
吳翊瑋
被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雯眴律師(113.12.03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林品君律師
複代理人
董瑜絹律師(114.7.18 終止委任)
被告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娟
被告
邱明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陳凱達律師

郭庭佑律師

追加被告 鍾奕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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