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聰祺(原名:林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呂亮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聰祺(原名:林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即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是法 院於命債務人到場或以書面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財產及收入狀況為陳述時,如債務人之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倘債務人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或不為真實陳述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得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我前因積欠無擔保債務約新臺幣(下同)211萬8758元無力清償,經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不成立,而我所負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1年12月28 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消債條例之前置調解,經新北地院移送本院,經本院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後之20日內聲請更生。聲請人固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然有不明瞭、不完足之處,經本院分別於112年5月16日、112年7月11日兩度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聲請人對本院通知均未遵期具狀補正說明。本院因認有詢問聲請人之必要,乃定期於112年9月20日行調查程序,命聲請人到場說明,惟聲請人未到庭,堪認聲請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所定情形,則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 ㈠提出債務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提出居住地房屋租約及確有繳交房屋租金之證明。 ㈢說明債務人擔任祺億髮廊負責人之起訖時間,並說明自民國106年12月迄今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債務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又依債務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曾自祺億髮廊領取營利所得,請說明領取該所得之原因及性質為何?現在是否仍得領取上開給付?債務人自107年12月迄今是否從事過其他營業活動? ㈣說明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之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 ㈤說明債務人自109年12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上開期間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有遭扣薪,請一併陳報扣薪數額。 ㈥依債務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曾自巧巧髮藝領有薪資所得、自東震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營利所得,請說明前揭給付之原因及性質為何?現在是否仍得領取上開給付?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㈦請提出確有支出電話費、水電瓦斯費、居住費、勞健保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每月使用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電信資費之必要性與合理性為何。 ㈧請說明交通費每月2000元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㈨債務人是否與其子林○碩同住於「○○市○○區○○路0段000號0樓」?債務人是否還與其他人同住?其他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水電瓦斯費?分擔比例為何?如此分擔之合理性為何? ㈩債務人名下有無保險?若有,請陳報保險契約書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債務人是否曾成立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債務人履行狀況為何?是否毀諾?係於何時毀諾?並請提供相關協商還款之協議書等資料。 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帳戶近2年存摺(含集保帳戶)明細,並應補登至本通知送達日為止。 債務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扶助、給付(請誠實答覆)。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開戶之帳戶,並提出:①已向公會查詢之證明文件,②依各該金融機構回復結果,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