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杜劍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韓新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杜劍龍 代 理 人 林煥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胡博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黃立本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法定代理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杜劍龍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 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積欠債權人共計107萬526元,因無資力得以清償債務,前曾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惟前置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見1 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3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1頁),債 務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嗣後毀諾,債務人經本院詢問後僅回覆:伊因遭永豐證券解僱,致無力繼續履行債務協商,當時最大債權銀行為花旗銀行,現已遭星展銀行整併,惟詢問後均未獲承辦人員回覆協商相關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237頁)。債務人既未就當時經濟狀況為進一步說明,亦 未提出任何證據相佐,本院自無從僅據前開陳述審酌債務人先前成立之還款協議條件目前是否無法兼顧債務人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債務人嗣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2 年3月21日再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32號聲請消債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同年5月2日召開調解程序,惟因債務人無足夠財力處理本案,並要求進入更生,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核閱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32號卷(下稱調解卷)屬實。是以,本院應綜合債務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 ⒈債務人主張原擔任證券營業員,因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故無公司願意聘用,未來若進入更生,擬應徵證券營業員或駕駛計程車維生,而其目前兼職向他人租借計程車(車牌號碼:000-00)來駕駛,又因車禍關係每月營業收入僅約為2萬元 等語,並提出109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出租計程車合約、民 事陳報(二)狀暨附件說明、當事人登記聯單、張純龍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調解卷第15至21頁,本院卷第121至128頁、第199頁、第237至243頁、第245至247頁 、第259至27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12日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2年6月14日函(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在卷可稽,互核與債務人所述相符。本院衡酌交通部公布之108年度及110年度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見本院卷第216至227頁),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每月營業總收入之數額分別為49,992元、46,305元;又債務人雖主張因車禍而無法活動過度,每月平均收入僅為2萬元, 然觀諸上開診斷證明書,債務人所受傷勢僅為挫傷,尚屬輕微,且駕駛計程車並無活動過度之虞。從而,本院衡量債務人月均收入應為38,766元(計算式:〈49,992元+46,305元+2 萬元〉÷3=38,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以此作為計算其 償債能力之依據。至於債務人先前領取之失業補助等收入,審以債務人現已無此項收入,是暫不列入債務人之固定收入範圍。 ⒉次查,債務人名下有1輛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債務人稱該車業已報廢,惟無從查找報廢資料)、3輛機車(車牌 號碼:000-000、CAC-778、JIB-602,債務人稱後2輛機車年久失修,已棄置車行外多年,至多僅有報廢之材料價格)、金融機構存款(含郵局、永豐銀行)、數筆保險保單(含富邦人壽、泰安產物)及數筆股票(詳如附表所示或見本院卷第211至223頁)外,無其他財產乙節,業據債務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開金融機構之存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富邦人壽之保價金資料、機車照片3紙、投 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件影本為佐(見本院卷第119頁、第147至183 頁、第207至233頁),並有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及監理服務網汽燃費查詢及繳費畫面列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51頁),堪以信實。 ㈢、債務人支出狀況: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 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臺北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乙節,按諸上開說明,並核以債務人現 居住於配偶所有之臺北市文山區房屋,有卷附民事陳報(一)狀、相關收發信件可憑(見本院卷第103至109頁、第201 頁),參照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為19,013元,其1.2倍即22,816元(計算式:19,013 元×1.2=22,816元),爰以此數額作為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基準。 ㈣、準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38,766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2,816元後,剩餘額為15,950元(計算式:38,766元-22,816元=15,950元),而依債務人所提供之債權人清冊 及債權人所陳報之債權所示(見本院卷第115頁),債務人 現積欠之債務總額為295萬2,787元,扣除已知保單價值金56萬8,323元(見本院卷第177頁)後,僅須約12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295萬2,787元-56萬8,323元〉÷15,950元÷12月 ≒12年),若加上利息、違約金,其債務金額更高,還款勢必更長,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債務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係屬有據。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4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112年10月18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債務人之有價證券餘額表 編號 開戶/專戶機構名稱 證券代號 證券名稱 餘額(即數量) 1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108 幸福 2股 2 1204 津津 2股 3 1224 惠勝實業 5股 4 1306 合發 11股 5 1312 國喬 1股 6 1323 永裕 1股 7 1407 華隆 244股 8 1407A 華隆特 4,000股 9 1408 中紡 666股 10 1414 東和 2股 11 1438 三地開發 5股 12 1442 名軒 1股 13 1458 嘉新畜產 10股 14 1459 聯發 2股 15 1460 宏遠 1股 16 1462 東雲 1股 17 1466 聚隆 2股 18 1491 東榮工業 10股 19 1534 新企 12股 20 1606 歌林 2股 21 1718 中纖 4股 22 1906 寶隆 2股 23 2002 中鋼 2股 24 2024 志聯 2股 25 2302 麗正 1股 26 2318 佳錄科技 10股 27 2326 亞瑟 1股 28 2333 碧悠電子 4股 29 2335 清三電子 8股 30 2344 華邦電 2股 31 2378 鴻運電 20股 32 2379 瑞昱 2股 33 2410 鼎大 27股 34 2435 台路 10股 35 2445 南方 10股 36 2490 皇統 10股 37 2512 寶建 7股 38 2521 宏總 10股 39 2523 德寶營造 10股 40 2525 寶祥建設 10股 41 2533 昱成 10股 42 2701 萬企 7股 43 2807 竹商銀 10股 44 2809 京城銀 2股 45 2811 東企 18股 46 2820 華票 1股 47 2825 中央產險 2股 48 2827 中聯信託 22股 49 2831 中華商銀 100股 50 2834 臺企銀 1股 51 2838 聯邦銀 1股 52 2883 開發金 2股 53 2887 台新金 1股 54 2890 永豐金 4股 55 2891 中信金 2股 56 2902 中信 10股 57 3039 宏傳電子 24股 58 3258 誠洲 5股 59 4404 百成行 10股 60 4424 民興 10股 61 4717 天泰銲材 10股 62 5006 高鋁金屬 11股 63 5206 坤悅 4股 64 5207 飛雅 1股 65 5307 耀文電子 10股 66 5325 大騰電子 4股 67 5336 華特電子 3股 68 5372 十美企業 10股 69 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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