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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蒲心智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琡玲
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淳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甄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理人
曹𦓻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培翰
代理人
鄭伊舒
代理人
林政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雅玲
代理人
諶鴻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莊涵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1,103萬3,22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40頁),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達2,939萬8,260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國泰世華銀行 債權數額:1,586,684元 本金:405,698元 利息:1,180,986元 本院卷第159-163頁 2 台新銀行 債權數額:4,040,455元 本金:1,021,034元 利息:3,019,421元 本院卷第193頁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債權數額:3,476,444元 本金:1,587,031元 利息:1,889,413元 本院卷第131-133頁 4 陽信銀行 債權數額:2,063,175元 本金:621,056元 利息:1,442,119元 本院卷第141頁 5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566,623元 本金:132,341元 利息:350,942元 期前利息:83,340元 本院卷第117頁 6 聯邦銀行 債權數額:1,513,691元 本金:361,208元 利息:1,152,483元 本院卷第125-127頁 7  債權數額:5,461,181元 本金:2,129,323元 利息:3,331,858元 本院卷第151頁 8 永豐銀行 債權數額:892,000元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資料為準 9 星展銀行 債權數額:140,771元 本金:126,954元 利息:13,817元 本院卷第187頁 10 中國信託 債權數額:6,920,290元 本金:1,500,179元 利息:5,420,111元 本院卷第197頁 11 合作金庫 債權數額:348,302元 本金:102,942元 利息:245,360元 本院卷第173頁 12 花旗銀行 債權數額:141,770元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資料為準 13 匯豐銀行 無債權 本院卷第169頁 14 凱基銀行 無債權 本院卷第123頁 15 台北富邦銀行 債權數額:478,935元  1.本院卷第171頁 2.轉讓予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匯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資料為準 16 新光銀行 債權數額:812,459元 本金:193,504元 利息:589,719元 期前利息:29,236元 本院卷第201頁 17 渣打銀行 債權數額:160,811元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資料為準 1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794,669元 本金:211,927元 利息:582,742元 本院卷第183頁 合計:2,939萬8,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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