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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林鴻聯、周添財、翁健、曹為實、尚瑞強、利明献、莊仲沼、李文明、陳雨利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姍姍黃怡玲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政杰陳家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郭以忻蘇容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
  • 被告
    卓訓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卓訓宇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郭以忻 蘇容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政杰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卓訓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卓訓宇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8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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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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