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林鴻聯、周添財、翁健、曹為實、尚瑞強、利明献、莊仲沼、李文明、陳雨利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姍姍、黃怡玲、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政杰、陳家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郭以忻、蘇容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
- 被告卓訓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卓訓宇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郭以忻 蘇容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政杰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卓訓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卓訓宇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8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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