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郭子聖
- 代理人
- 王妍玉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康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興麗窗飾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李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郭子聖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子聖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