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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蒲心智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子聖
代理人
王妍玉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興麗窗飾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李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郭子聖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子聖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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