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0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

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超群
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樓、00號0、0、0、00、00、00樓及00號0樓之0、00號0樓之0、00號0樓之0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及00號0、0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超群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及第134條、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經查:

㈠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112年3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因債務人名下僅有郵局存款158元、三陽牌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出廠14年無變價實益)外,無其他財產,因前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6月30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等情,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

⒈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免責,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

⒉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免責,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

⒊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具狀表示:不同意免責,債權人在清算程序中並未受償任何款項,認為債務人應不予免責。

⒋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對債務人應否免責無意見。

⒌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亦未到庭陳述意見。

⒍債務人到庭陳稱:因患有疾病要定期看醫生控制病情,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133條、134條之不免責事由,希望給予免責等語。

㈢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⒈債務人自陳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因罹有頸椎退化性脊椎炎等疾病,已無從事家教工作,每月仰賴國民年金4,724元維生,並曾於112年4月1日領取全民普發6,000元及112年9月14日領取健保費退費,不足部分仰賴二哥資助等情,並有債務人112年9月23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切結書、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8頁、第93頁至第109頁);至普發金額及健保費退費部分,衡諸其性質為一次性之事件,應不具經常性而非固定收入,故本院認應以其每月領取國民年金4,724元作為其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固定收入。

⒉關於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之支出,經本院於112年8月30日以通知書命債務人說明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項目、金額等節,惟債務人未陳報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之必要生活費用,亦無提出任何單據相佐,本院爰參酌清算裁定所認定之1萬7,000元核算,並以此數額作為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當屬合理。是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以其每月收入4,724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7,000元後已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不符,尚不得依該規定為不免責之裁定。

㈣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

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修正理由參照)。故107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即規定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自109年9月15日至112年9月4日止,並無入出境紀錄,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又債權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信用卡、現金卡之消費及往來明細供本院調查,難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奢侈消費行為。從而,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

㈤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

⒈債權人富邦資產固具狀表示債權人在清算程序中並未受償任何款項,債務人應予以不免責等語,惟上開主張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債務人符合本條例之何項不免責之規定,據此主張債務人不應免責,亦無足採。

⒉查債務人並非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者,復查無債務人有何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出賣其財產等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復無聲請清算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之行為,且無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之行為,亦無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消債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之行為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應為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裁定之情形,應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查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復不符合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依同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裁定債務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