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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政哲

抗告人
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 0號0樓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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