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紀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號 抗 告 人 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 0號0樓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