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號
- 抗告人
- 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紀清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 0號0樓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破字第1號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 0號0樓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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