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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宇霖

聲請人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請提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所提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正記載下列內容: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所提債權人清冊應補正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區分
    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
    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
    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
    、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
    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
    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
    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
    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
    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
    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
    ,並提出證明。
六、所提債務人清冊應補正記載以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現
    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
    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
    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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