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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正昇

聲請人
勝利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
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未提出財產目錄,並無法得知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何,無法計算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其證明,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自行計算並依法繳納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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