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勝利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禎洋
- 代理人
- 劉偉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未提出財產目錄,並無法得知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何,無法計算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其證明,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自行計算並依法繳納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破字第1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未提出財產目錄,並無法得知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何,無法計算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其證明,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自行計算並依法繳納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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