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思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萬元,並無積欠稅捐或員工薪資,資產總額為28萬7431元,是伊之資產顯然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為維護債權人平等受償之權益,爰聲請宣告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及相關資料、債務人清冊所示,可見聲請人至民國112年5月19日為止之資產總額為28萬7431元,負債總額為1263萬元,是聲請意旨主張相對人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乙節,應堪認定。又觀之債權人清冊可見聲請人之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聲請人尚有「現金24萬元」、 「辦公設備依聲請人自估(已折舊)價值總計4萬7431元」 ,現有財產合計28萬7431元,且聲請人陳報其並無積欠工資、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等情。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 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