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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梁夢迪

聲請人
三食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
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第13條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就破產財團全部財產價值之釋明尚有不足,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復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具體陳報三食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食櫃公司)可供構成
    破產財團之資產數額(應提出並符合下列資料及格式),並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三食櫃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
    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三食櫃公司最近2年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三食櫃公司最近2年內及最新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包
    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
    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五、三食櫃公司設備資產之清冊,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
    價值及現存殘值。    
六、三食櫃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
    若干?並檢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
    參。
七、請說明三食櫃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
    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
    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八、提出三食櫃公司之:⑴債權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
    (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如
    :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
    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
    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情事;
    債權人清冊之內容並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
    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
    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
    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
    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
    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
    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
    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亦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
    書或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等;暨⑵債務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
    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
    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
    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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