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聲 請 人 江敏男 送達臺北市安和○○○000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敏男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為史波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史波奇公司)及勁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負責人。史波奇公司近年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衝擊,營運大受影響,只能停止營業,伊為麥崴公司之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債務金額高達8450萬2332元無法清償,伊名下尚有不動產等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惟資產顯不足清償高額債務,爰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 ㈠就聲請人之債務部分: 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合作金庫放款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2號起訴狀暨開庭通知、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282號支付命令、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等相關債權文件(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48頁、第153頁 至第167頁),堪信聲請人主張其負債如附表ㄧ所示之8,450萬2,332元,應屬有據。 ㈡就聲請人可能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部分: 據聲請人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銀行存摺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143頁)等各項事 證,足見聲請人現有資產如附表二所示,計有價值約6,235 萬407元可供組成破產財團。再依前述其負債高達8,450萬2,332元,則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具負債 大於資產之破產原因等情,應認屬實。 ㈢有無破產實益部分: ⒈按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均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則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定有明文。 ⒉查聲請人住居臺北市,有其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若經宣告破產後,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是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2年臺北市之最低生 活費之1.2倍為2萬2,816元,以及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則破產程序約需2年始能終結,以此計算預估聲請人於破產程 序進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為54萬7,584元(計算式:2萬2,816元×12月×2年=54萬7,584元)。另審酌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5萬至10萬元不等,為本院審理案件職 務上已知事實。是相對人資產即前述列入破產財團財產6,235萬407元,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前述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8,450萬2,332元。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 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一: 編號 項 目 金 額 證 明 文 件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貸債務 2,442萬元 合作金庫放款資料查詢表 2,409萬8,705元 史波奇公司連帶保證債務 242萬3,372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2號起訴狀繕本暨開庭通知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借貸債務 500萬元 3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借貸債務 120萬元 4 瑾譽國際有限公司 借貸債務 80萬元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務 6萬759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務 8萬8,323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務 66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 勁炬公司 連帶保證 債務 26萬6,000元 勁炬公司連帶保證債務 25萬7,000元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貸債務 101萬4,000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 信用卡債務 1萬1,674元 9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務 8,942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 1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史波奇公司連帶保證債務 774萬3,000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史波奇公司連帶保證債務 300萬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 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史波奇公司連帶保證債務 445萬6,000元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告 13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勁炬公司連帶保證債務 965萬4,491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282號支付命令 合 計 8450萬2,332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金 額 證 明 文 件 1 房屋(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7號車位) 3,065萬元 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內政部部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 房屋(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6樓,18號車位) 3,155萬元 3 銀行存款 5萬1,415元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 銀行外幣存款 美金92.79元(折合新臺幣2,992元,依聲請時即112年9月18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32.25新臺幣計算)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 現金 9萬6,000元 合計 6,235萬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