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林妤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楙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 11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