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旭初、王健安、陳纓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健安 被 上訴人 陳纓聖(即陳纓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纓元(即陳纓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屬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到庭之必要,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