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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林瑋桓劉宇霖余沛潔
  •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 上訴人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健安
  • 被上訴人
    陳纓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健安 被 上訴人 陳纓聖(即陳纓賢之承受訴訟人) 陳纓元(即陳纓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理由屬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本院認有通知視同上訴人到庭之必要,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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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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