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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溫祖明林承歆蕭涵勻

上訴人
陳麗珍
上訴人
蘇薇華即敦南幸福自助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被上訴人
廖莊炫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人具狀稱其誤登載庭期時間,而未到庭,不知被上訴人之主張為何,致未能即時答辯及辯論,聲請再開辯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90頁)。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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