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陳麗珍
- 上訴人
- 蘇薇華即敦南幸福自助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明怡律師
- 被上訴人
- 廖莊炫
- 訴訟代理人
- 林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人具狀稱其誤登載庭期時間,而未到庭,不知被上訴人之主張為何,致未能即時答辯及辯論,聲請再開辯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90頁)。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