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麗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麗珍 蘇薇華即敦南幸福自助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被 上訴人 廖莊炫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人具狀稱其誤登載庭期時間,而未到庭,不知被上訴人之主張為何,致未能即時答辯及辯論,聲請再開辯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90頁)。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立原